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初191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舞雩台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