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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初191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舞雩台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