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迈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110号

原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17638P。

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林,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迈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以南、工业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75489767J。

法定代表人:王廷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波,山东仁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始才,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通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74507537F。

法定代表人:王荣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波,山东仁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迈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鸿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