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特122号

申请人: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政通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波,山东仁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始才,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煤炭新村215号。

负责人:张全峰,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辉,该处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伟,该处法务部员工。

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辉,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伟,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法务部员工。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20年7月8日经特邀调解员刘加亮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3100397.21元,自愿于2020年7月8日一次性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8日经特邀调解员刘加亮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久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颖

书记员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