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特122号
申请人: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政通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波,山东仁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始才,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煤炭新村215号。
负责人:张全峰,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辉,该处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伟,该处法务部员工。
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辉,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伟,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法务部员工。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20年7月8日经特邀调解员刘加亮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3100397.21元,自愿于2020年7月8日一次性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8日经特邀调解员刘加亮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久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颖
书记员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