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3民初15号
起诉人: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杜,总经理。
2020年1月6日,本院收到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00397.21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429534.2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2012年开始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以起诉人名义参与该工程施工。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将工程款拨付给起诉人后,再由起诉人将相应的工程款拨付给实际施工单位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经对账核实,起诉人多支付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工程款4100397.21元,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返还起诉人1000000元后再未返还,起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质是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借用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施工,由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接收工程款后转付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在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后,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经过对账,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多支付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工程款4100397.21元,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返还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后再未返还。现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下余未返还的工程款3100397.21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巩文军
二0二0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贾 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