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603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下梨园村/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42400元,共计4042400元。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的存款40424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任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