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3民初347号
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01-08室。
被告: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通路135号。
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下梨园村。
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泰采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追索权利,申请撤诉。既不损害他人利益,又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