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泰岳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02执保573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岳旅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树明,住所地泰安市。
被执行人: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河南巨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俊峰,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岳旅游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522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岳旅游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泰安财源大街支行账户20×××63)、河南巨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