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26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X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刚,男,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小京庄乡李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马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勇,男,该公司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梁X,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26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