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财保1810号
申请人: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山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67739180Q。
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9341231F。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452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 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