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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龙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06执保2号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龙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壁龙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6民初2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6月1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6月4日、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涉及相关银行账户10个,其中,轮候冻结4个,银行反馈实际冻结金额为91164.29元,冻结期限为1年。因未查询到足额可供保全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部分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附件:(2020)豫06执保2号保全清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