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429号
申请人:***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辛庄村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灏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368号王南社区居委会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汇南包装厂。住所地,淄博开发区裕民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灏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淄博汇南包装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灏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淄博汇南包装厂的银行存款379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灏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淄博汇南包装厂的银行存款3795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淄博灏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淄博汇南包装厂的银行存款不足37950000元,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