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61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保全人:***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于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284906563。
法定代表人:田家胜,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依据本院(2022)鲁0321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08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文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