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62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恒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夏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AQ324G。
被保全人: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于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284906563。
申请保全人山东恒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鲁0321诉前调4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04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