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14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淄川区晟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渭二村村委会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2MA3Q4KKMX5。
经营者:张华,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于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284906563。
法定代表人:田家胜,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川区晟懿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川区晟懿建材经营部货款98906.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淄川区晟懿建材经营部经济损失2509.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淄川区晟懿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被告***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川区晟懿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2582.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2、2021年7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2月份,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单位享有的应收工程款106000元,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止。工程款尚未结算,暂无法扣划。
4、2021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21年12月16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履行标的为102582.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祁晓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伊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