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1执25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于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2849065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577890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321执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