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505行审96号
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MB28597753。
负责人:陈荫鲁,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红,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垦利分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昌盛,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垦利分局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69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744035075。
法定代表人:王福海,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认为,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垦利区胜坨镇坨南村集体建设用地1871.9平方米,进行水库管理用房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已立案查处,并于2019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东自然资罚字[2019]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0年7月9日催告当事人履行。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71.9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1871.9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3743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垦利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以下简称“通用票据”),被处罚人持“通用票据”将37438元罚款交当地商业银行,再持商业银行加盖收讫章的“通用票据”到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垦利分局换回罚款收据。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东自然资罚字[2019]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并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东自然资通字[2019]170-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决定,仅缴纳37438元罚款,未退还非法占用的1871.9平方米土地。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东自然资罚字[2019]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履行了必要的立案、勘测、询问、调查、会审、核查、告知、催告、送达等法律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东自然资罚字[2019]17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1871.9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执行。由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玉成
审判员  徐文振
审判员  王兴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