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民初1194号 原告: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路69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7440350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计401元,保全费430元,由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