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民初1194号
原告: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路69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7440350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计401元,保全费430元,由山东和利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