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1471号
原告:***,女,194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2766N。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山东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办万泉村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547636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