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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1471号 原告:***,女,194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2766N。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山东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办万泉村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547636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