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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 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山东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办万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