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
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山东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办万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