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商河县晟合建材经营部、某某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1657号
原告:商河县晟合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商河县玉皇庙镇水景御苑103号商铺二楼。
经营者:杨小强,男,1987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王庄主体功能区华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商河县晟合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商河县晟合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河县晟合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河县晟合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商河县晟合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洪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