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25民初2051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奉章,泰安岱岳尊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王庄主体功能区华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643984680。
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林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06363663A。
法定代表人:唐延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海,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钢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天幕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奉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55971.78元【医疗费44986.27元、误工费82625.51元(66282元/365天*455天)、护理费109200元(120元/天*455*2人)、伙食补助费7800元(100元/天*78天)、营养费45500元(100元/天*455天)、伤残赔偿金874520元(43726元/年*20年)、鉴定费3640元、护理依赖护理费788400元(120元/天*365天*20年*0.9)、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二便护理及用品费144000元(600元/月*12月*20年),共计2155971.78元】,后续治疗费用待确定后另行主张。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份原告***在微信群(济宁焊工资源交流群)看到吴存良发的信息,说第一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招焊工,经原告与吴存良联系,2020年5月28日吴存良让原告到第二被告山东天慕集团总公司承揽的德州市齐河县祝阿文化小镇工地从事焊工工作,2020年6月2日原告***正常从事焊工作业时从高空跌落摔伤,后被120送往齐河县中医院,后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60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T12、L1脱位并脊髓损伤,不完全性截瘫、L1椎体压缩性骨折、L1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等;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67天,诊断为截瘫、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肠、神经源性膀胱、L1椎体压缩性骨折、L1\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胸椎脱位T12/L1等;2021年1月9日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因外伤伤及胸腰部致脊髓损伤并手术及康复治疗,目前遗有双下肢肌力0-1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评定为一级伤残;2、被鉴定人***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建议分别考虑至评残前一日为宜;3、被鉴定人***二便护理及用品费用建议每月约需人民币500-600元为宜;建议康复治疗费用以临床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后期内固定物取出费用约需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4、被鉴定人***后期符合完全护理依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亿钢机辩称,原告与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受伤与答辩人无关,其无权向答辩人主张赔偿。2019年7月20日,答辩人承包了山东梅格彤天电气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济南天桥区内的钢结构工程。2020年5月,答辩人经过熟人吴存良介绍,雇佣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在上述工程中开始从事焊工工作,直至2020年5月28日,原告提出去别的地方干活,答辩人便与原告结清了劳务费4980元。因此,从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存在提供劳务的关系,但其诉讼中称是于2020年6月2日在天幕集团承揽的德州市齐河县祝阿文化小镇工地从事焊接工工作受伤的,显然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对于原告到齐河县祝阿文化小镇工地的事实,答辩人根本不知情,答辩人在收到诉状后才知道原告在祝阿小镇工地干活受伤,原告到该工地去干也不是答辩人指派的,与答辩人无关。综上,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受伤与答辩人也没有因果关系,其无权向答辩人主张赔偿。
天幕公司辩称,一、原告对于自身受伤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2020年5月28日,原告受雇于答辩人在答辩人承包的位于德州市齐河县钢结构工程中从事焊工工作,其在2020年6月2日因未注意安全在施工中受伤。因此,原告对其受伤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二、原告诉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其中部分赔偿项目没有法律依据,部分赔偿项目计算错误。三、答辩人已向原告赔偿111449.81元,上述款项应从法院认定的赔偿款中扣除。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决或调解。
***提交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亿钢机和天幕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被告企业信用信息。二、德州市120电话受理记录单,证明原告于2020年6月2日10时许,在齐河县祝阿镇南通三建祝阿小镇工地受伤。三、病人费用清单,门诊处方签5张,齐河县中医院放射科报告单一份,住院病历四份,门诊病历一份,住院收费票据一张,普通发票三张,门诊收费票据五张,片子9张,证明原告的伤情。四、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以及伤残,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至评残前一天,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内固定物取出费用约为16000元,二便护理及用品费用每月约500-600元,康复治疗费用以临床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五、交易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华亿钢机为适格主体。六、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一处,五级伤残一次,九级伤残一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肢体目前为止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华亿钢机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三、四,均与我公司无关;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该费用是原告在我们承建济南梅格彤天工地上提供劳务收取的费用,与本案无关;证据六,与我公司无关。天幕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据三,16-82页住院病历及报告单无异议。83页门诊病历有异议,该病历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及诊所的印章。84页发票无异议。85-87页发票有异议,该发票不是医疗费专用发票,并且该发票中载明的药物没有相对应的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无法认定与原告受伤治疗的关联性,该部分医疗费不予认可。88-92页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部分证据门诊处方和医疗费收据单缺少相关的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无法认定处方及医疗收据中载明的药物与原告受伤治疗有关,该部分医疗费不予认可。93-94无异议。对证据四,95-106页三性均有异议,因为该鉴定意见书已被大舜司法鉴定所推翻,另外该鉴定意见中的二便护理及用品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因该鉴定意见是原告单方委托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对于伤残级别、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及护理依赖程度等均应以大舜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意见为准,107页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因其单独鉴定的鉴定意见被推翻,所以该鉴定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证据五,无异议,同被一的质证意见。对证据六,无异议。
华亿钢机提交证据:一、梅格彤天工业园生产车间二—装配式钢-混合结构厂房工程施工合同,原告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28日在本证据的项目上做雇佣工,本案与我公司无关。二、付款回单,工资发放明细,证明在证据一中的项目劳务工资已发放,本案和我公司无关。***质证称:对证据一和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两份证据原告***的工资由被告华亿公司发放,吴存良指派***由济南工地到天幕集团承揽祝阿工地施工。
天幕公司提交证据:一、施工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受伤的工地系被告承包的工程。二、医疗费发票4张,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11449.81元。三、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构成二级,五级,九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认定5年以下为宜,5年后根据原告的恢复情况,如需继续护理再行主张,因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费应按70%认定护理依赖费用,鉴定费4360元应由原告承担。***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该合同可以证实天幕是总体承包的涉案工程,但是否对涉案工程中的钢结构进行分包应予以说明;对证据二,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无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其它同原告的举证意见。
经审理,本院对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在2020年5月28日收到华亿钢机结清的劳务费4980元,后到天幕公司的齐河县祝阿文化小镇工地工作。2020年6月2日原告在该工地从事焊工作业时从高空跌落摔伤,被120送往齐河县中医院做腰部拍片检查后随即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60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后入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67天,共计住院78天。经***委托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月9日作出鉴定意见并收取鉴定费364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天幕公司以原告单方委托且未通知天幕公司到场、鉴定程序违法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技术室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1、***目前双下肢肌力I级,构成二级伤残;其小便功能重度功能障碍,构成五级伤残;其L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左侧横突骨折,经手术治疗,构成九级伤残。2、***伤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均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3、***目前肢体情况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该鉴定意见,双方均认可,本院确认有效。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责任归属及比例。本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高空作业的危险性,其在施工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天幕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创造安全、规范的工作环境,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忽视员工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事故损失的10%,由天幕公司承担90%。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离开华亿钢机,原告的损失与华亿钢机无关,华亿钢机不应承担责任。二、损失及赔偿数额。原告诉讼请求的医疗费44986.27元,其中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花费15706.27元,天幕公司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其他医疗费,因原告未提交对应的有效病历、医嘱,本院不予确认。天幕公司已给付原告未诉的治疗花费111449.81元,原告无异议,应按比例扣除10%,即11144.98元。误工费:天幕公司同意按行业标准计算,原告按建筑业工资66282元/年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误工时间自2020年6月2计算至2020年8月23日,为455天,则误工费为82625.51元(66282元/365天*455天)。定残前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住院期间按二人护理,出院期间按一人护理,则定残前护理费为63851.94元【43726元/365天*(78天+455天)】。定残后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系数按80%计算,计算20年,则定残后长期康复期护理费为699616元(43726元/年*20年*80%=874520*80%)。伙食补助费7800元,天幕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标准为每天30元,营养期按鉴定结论为455天,则营养费为:13650元(30元*455天)。残疾赔偿金:二级伤残应按90%计算,增加一处九级伤残,系数增加2%,增加一处五级伤残,系数增加6%,则残疾赔偿金为857029.6元(43726元/年*20年*98%)。交通费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0元。关于二便护理及用品费,原告未提供有效的鉴定意见及相关依据,对此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花费的3640元鉴定费,因相应的鉴定意见未被法院采纳,该鉴定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去除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外,其他损失合计数额为1742279.32元(医疗费15706.27元+营养费13650元+伙食补助费7800元+误工费82625.51元+定残前护理费63851.94元+定残后护理费699616元+伤残赔偿金857029.6元+交通费2000元)。天幕公司总的赔偿数额为1606906.41元(1742279.32元*90%+精神抚慰金50000元-11144.98元=1568051.388元+50000元-11144.9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06906.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24元,由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负担8961.83元,由***负担306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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