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民初1607号
原告: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武德工业园解放路与恒宇路交汇北6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10P866。
法定代表人:刘西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公涛,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萍,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王庄主体功能区华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643984680。
法定代表人:张猛,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海德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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