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213号
申请人: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CBGD77C,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西104国道西环卫处北。
负责人:颜卫东,经理。
被申请人:***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643984680,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王庄主体功能区华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猛,董事长。
申请人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