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5882号之一
原告:济南肇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74PB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曲阜市**主体功能区华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6439846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济南肇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肇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肇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