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8民初4397号
原告:山东程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行政村委会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QPA35X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仟豪施工队,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三八路东段南侧名胜小区8号楼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8MA3NYUKT5L。
负责人:***。
被告:***汪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镇成武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36466242C。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主体功能区华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6439846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程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县仟豪施工队、***汪热力有限公司、第三人***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程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程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