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81民初1428号 原告: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西104国道西环卫处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CBGD7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主体功能区华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6439846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