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81民初1428号
原告: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西104国道西环卫处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CBGD7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主体功能区华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6439846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