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财保1号
申请人:山东黄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18805756。
法定代表人:王忠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国光卤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王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92627447J。
法定代表人:聂雪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黄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7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黄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国光卤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黄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提起诉讼后,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审判长 呼振泉
审判员 李福玉
审判员 李万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盖丹丹
书记员于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