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王道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东营国光卤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1379号
原告:山东王道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王道村。
法定代表人:王效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娟,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国光卤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王道村。
法定代表人:聂雪梅,经理。
第三人:聂雪梅,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东营国光卤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聂雪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营,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黄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王道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国光卤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聂雪梅、山东黄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王道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王道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王道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王道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