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甬仑催字第7号

申请人:山东黄河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城府前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黄河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宁波江东盈农利德贸易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31300051/31393469、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收款人为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黄河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黄河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龚 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