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黄河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黄河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3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甬仑催字第7号
申请人:山东黄河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城府前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黄河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宁波江东盈农利德贸易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31300051/31393469、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收款人为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黄河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黄河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龚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