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775号
原告:北京润泽亚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甲58号1幢2层901-225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虹,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6号。
法定代表人:沈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桂园,男,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涛,男,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四环中路40号。
负责人:蔡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桂园,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生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寅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润泽亚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润泽亚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泽亚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润泽亚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北京润泽亚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黎
书记员 谢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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