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财保91号之一
申请人:淮南市裕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7511645Y。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龙,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13290N。
法定代表人:沈清,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南市裕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申请人淮南市裕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化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 蝶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