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腾达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阳市腾达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06民初277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腾达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江,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方,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腾达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郝兴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