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科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斗、山东金科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538号 申请人:**斗,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北辛路上海通盛花园商业街A区北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757328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斗与被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81民初250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