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2501号
申请人:**斗,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北辛路上海通盛花园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757328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斗与被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斗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斗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保单号:1361903390124316750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科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