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经济开发区太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系**之妻。
被执行人: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诸葛亮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坊新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坊新区,系***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守起、**、**、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