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执异16号
异议人(案外人):沂南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玉泉路东方明珠小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郭大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太合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守起,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诸葛亮城。
法定代表人:王霞,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公司”)、李守起与被执行人刘涛、李森、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诸葛亮文化公司”)、李中伟、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沂南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装饰”)对本院作出的(2020)鲁1321执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山东欧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沂南县××路××号楼(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2012000329)、11号楼(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2012000344)。”中的查封4号楼(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2012000329)(以下称“涉案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盛装饰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依法解除(2020)鲁1321执82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山东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诸葛亮城4号楼的查封。事实与理由:一、金顺公司、李守起与诸葛亮文化公司执行案件中,金顺公司、李守起依据山东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房地产”)与临沂众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企投资”)之间的合作协议,查封了涉案房产并进行了拍卖,但是拍卖未成功。二、2021年11月2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鲁13民终66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诸葛亮城4号楼的产权归欧亚房地产所有,不归诸葛亮文化公司所有。三、(2020)鲁1321执82号执行案件是执行的(2019)鲁1321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但是在该判决书中判决诸葛亮文化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是错误的。李守起、金顺公司与诸葛亮文化公司均是(2019)1321民初30号案件中的保证人,但是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人之间享有互相追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第178条的规定和2019年11月8日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的规定,李守起、金顺公司只能向债务人刘涛、李森进行追偿,无权向诸葛亮文化公司追偿。(2019)鲁1321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属于应依法撤销的案件。综上所述,金顺公司、李守起申请查封属于欧亚房地产所有的诸葛亮城4号楼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20日,原告金顺公司、李守起与被告刘涛、李森、诸葛亮文化公司、沂南县龙豪珠宝行、刘乃州、曹伟英、李中伟、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鲁1321民初4992号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涛、李森、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李中伟、王霞共同偿还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守起代为垫付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8年6月8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涛、李森、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李中伟、王霞赔偿原告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守起因财产保全支出的担保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涛、李森、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李中伟、王霞共同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2020年1月2日,金顺公司、李守起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1321执82号。2020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20)鲁1321执82号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山东欧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沂南县××路××号楼(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2012000329)、11号楼(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2012000344)。”现鼎盛装饰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以涉案房产登记在欧亚房地产名下,(2020)鲁1321执82号执行裁定书的查封行为有误为由,请求依法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另查明,涉案房产登记在欧亚房地产名下。2018年12月28日,欧亚房地产在另案中向本院提交《关于财产保全的函》,载明:“你院受理沂南县汇海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公司”)诉刘涛、李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汇海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我公司自愿声明如下:登记在我公司名下的位于沂南县××路××号楼,面积3728.22平方米,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2012000329号;及11号楼,面积2167.46平方米,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2012000344号已经转让给诸葛亮文化公司,尚未过户,该两栋楼房是诸葛亮文化公司的财产,与我公司无关。诸葛亮文化公司是上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司法机关对以上两栋楼的财产保全、执行处置等措施,我公司无异议。”据此,本院在上述执行中依法查封了涉案房产。
还查明,在上诉人鼎盛装饰与被上诉人沂南县诸葛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1月2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3民终66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归欧亚房地产所有。
又查明,案外人鼎盛装饰与其法定代表人郭大荣已就与欧亚房地产的另案民事纠纷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号(2021)鲁1321执1818号。2021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21)鲁1321执1818号之二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山东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沂南县××路××号楼”,鼎盛装饰对案涉4号楼房产处于轮候查封状态。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实质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的权属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被查封的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欧亚房地产名下,由于欧亚房地产出具的《关于财产保全的函》,书面确认诸葛亮文化公司系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本院据此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程序上并无不当。鼎盛装饰认为(2020)鲁1321执82号执行裁定书的查封行为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房产现登记在欧亚房地产名下,且经2021年11月2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66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归欧亚房地产所有。欧亚房地产单方面作出的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系诸葛亮文化公司的声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涉案房产登记在欧亚房地产名下,其所有权人系欧亚房地产,而非诸葛亮文化公司。对于该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争议,当事人如有异议,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救济。鼎盛装饰基于物权的效力提起的应解除(2020)鲁1321执8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的异议请求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鼎盛装饰认为(2019)鲁1321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存在错误,不是执行异议审查内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沂南鼎盛装饰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
二、解除(2020)鲁1321执8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位于沂南县××路××号楼(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2012000329)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杜芸泽
审 判 员 王淑广
人民陪审员 杜纪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高晓宇
书 记 员 尹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