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执异3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二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张兴慧,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守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守起,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李中伟,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坊新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坊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守起与被执行人**、**、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李中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本院作出的(2020)鲁1321执82号《沂南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共同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依法裁定解除(2020)鲁1321执82号《沂南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中对二异议人高消费的限制。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0日你院作出的(2019)鲁1321民初4992号判决书,判令异议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你院以(2020)鲁1321执82号受理该案,并将异议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你院依职权一并查封、拍卖沂南县城诸葛亮城4300平方米商业楼。异议人认为上述查封、拍卖商业楼实际价值已远远超出本案执行标的,本案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正在执行拍卖上述财产过程中,现尚未拍卖完毕,如该房产拍卖成交后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异议人愿另行支付;现异议人亦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也想尽快将本案了结,同时也为了申请人尽快实现其债权,维护其利益,现申请人在新疆自治区承包一大型开发项目,频繁往返于山东与新疆自治区两地之间,因异议人被限制高消费,现已严重影响了异议人的经济发展,影响异议人快速出行,阻碍了异议人更快挣钱时机、机会,另外,异议人的发展挣钱不影响本案执行,更有利于本案执行,即你院将异议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不当,反而更不利于本案执行,为此现申请请求依法裁定解除沂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20)鲁1321执82号执行案件中,对异议人高消费的限制,请依法裁决。
本院查明,2019年9月4日,原告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守起与被告**、**、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沂南县龙豪珠宝行、刘乃洲、曹伟英、李中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2019年9月10日,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鲁1321民初4992号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二、查封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山东欧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沂南县人民路诸葛亮城的**楼(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2012000329),11号楼(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2012000344)。2019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鲁1321民初4992号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沂南县诸葛亮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李中伟、**共同偿还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守起代为垫付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8年6月8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沂南县诸葛亮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李中伟、**赔偿原告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守起因财产保全支出的担保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沂南县诸葛亮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李中伟、**共同负担。上述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均未自觉履行。2020年1月6日,原告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守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20年1月7日,本院向**、**下达(2020)鲁1321执82号《沂南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实施。2020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20)鲁1321执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山东欧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沂南县人民路诸葛亮城的**楼(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2012000329),11号楼(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2012000344)及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好乐迪房间电视、音响、空调等设备。
另查明,**与**系夫妻关系。李中伟与**系夫妻关系。沂南县人民路诸葛亮城4号楼11处房产评估价值为17446900元,11号楼9处房产,评估价值为10168600元。沂南县诸葛亮文化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述房产抵押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588万元。本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现正待处置中。现**、**在新疆一斗金新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公里处)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执行行为是否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本案中被执行人**、**未明显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从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来看,该案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相对比较充分,结合**、**现在的工作环境考虑,本案执行中再对**、**采取限制消费令的行为欠妥,应予纠正。**、**请求解除限制消费令的理由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的异议请求成立;
二、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鲁1321执82号《沂南县人
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杜芸泽
审 判 员  高泽生
人民陪审员  杜纪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