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信钙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财保56号
申请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太合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起,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信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旧寨乡北楼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55117143。
法定代表人:鞠方新,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信钙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信钙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12万元,保全价值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信钙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12万元。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朱振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石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