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终1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太合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上诉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1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