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嘉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3419号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凤凰街道金山路与老327国道交汇处西10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49020370P。
法定代表人:唐为青,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训,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嘉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金河路南段新武装部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MHL4407。
法定代表人:李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嘉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嘉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