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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843号之四 申请人:***,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金山路与327国道交汇处西10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4902037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民初4103号之二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4月11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843号案件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