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564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村四块田村民小组39号。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金山路与老327国道交汇处西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2021年12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