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娟,女,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焦军,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卢传利,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姜君聪,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焦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传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禹城市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娟、焦军、卢传利、姜君聪、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15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82执620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强
审判员 王其顺
审判员 郝成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