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德州市盛恒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盛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卢传利,经理。
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8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禹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1915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尚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