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德州市盛恒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82财保698-2号
申请人:德州市盛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飞,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卢传利,经理。
申请人德州市盛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鲁1482财保6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同意在中国工商银行禹城支行账户冻结款项中支付被申请人11000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庞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