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140号

申请人: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中区七里山办事处七里山南村**。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现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贺成军,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市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卢传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成军、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冻结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绿城兰园项目经理部应支付给被申请人***、贺成军及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2万元,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贺成军、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冻结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绿城兰园项目经理部应支付给被申请人***、贺成军及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2万元。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顾业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