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山东禹城浩阳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禹城浩阳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智程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程宪志,男,汉族,1944年1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孙英琴,女,汉族,1948年7月28日出生,住禹城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禹城浩阳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山东智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程宪志、孙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82执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李贵彪
审判员 王金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