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3民初1954号
原告: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办事处七里山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少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修奎,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城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市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卢传利,总经理。
原告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成公司)与被告***、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筑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修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军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筑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军利公司偿还筑成公司货款592108.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军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铁十四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绿城兰园项目部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军利公司因该项目施工需要多次从筑成公司处购买管材及配套器材,由筑成公司供货至该项目现场。2020年6月1日,***、***因对中铁十四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绿城兰园项目部享有债权,***、***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中铁十四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绿城兰园项目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优先把欠筑成公司的货款支付完毕。2020年10月19日,***作为代表与筑成公司对账后,确认截止2020年9月28日,***、***、军利公司尚欠筑成公司货款592108.11元,该货款经筑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保护筑成公司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予以支持。
***辩称,事实清楚,要求筑成公司开具所有发票,双方退货后发生的实际货款经双方协商,协商后同意支付。我是军利公司在兰园工程的委托人,***是我司的保管人员不应该成为被告。因在施工过程中有剩余的筑成公司提供的材料双方同意剩余的可以退换,按照实际数量结算。
***辩称,我是受***雇佣,在工地上负责保管工作,***给我发工资,不同意承担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军利公司承接了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高速绿城兰园项目水电工程。2018年6月1日,军利公司向***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在该施工过程中,***与筑成公司形成材料买卖合同关系,筑成公司提供部分销贷清单,证实材料多为***签收。
买卖关系履行中,军利公司向筑成公司付款,筑成公司多次向军利公司出具发票。2020年6月1日,***、***作为承诺人与筑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江签署付款承诺书一份,项目名称:中铁十四局山东高速绿城兰园项目(17号21号22号23号楼),项目地址:济南市长清区。采购方: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承诺如下:从今日起约定,中铁十四局山东高速绿城兰园项目部给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①必须优先把原欠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中财牌PVC排水、PE-RT地暖管的合计货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分两次支付完毕。②从今日起所供应的材料货款按每次中铁十四局山东高速绿城兰园项目拨款节点的70%给予支付。2021年阴历春节前把剩余货款一次性全部付清。***、***均签名及身份证号,王少江及证明人签名。
2020年10月19日,筑成公司作为甲方与***和军利公司共同作为乙方签署对账单一份,项目名称: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绿城兰园项目(17号楼,21号楼),项目地址:济南市长清区。(1)截止2020年9月28日乙方欠甲方货款合计人民币592108.11元,大写:(伍拾玖万贰仟壹佰零捌元壹角壹分整)。(2)甲方欠乙方未开具的发票额度是:192231.55元。(3)因工程用货结束,乙方工地上有部分剩余货物,甲方承诺: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甲方无条件退货处理。由筑成公司加盖公章,***签名。另有书写内容“退货货款付款时扣除。10.22”
筑成公司提起诉讼后,经本院合法传唤,军利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对于与筑成公司间的合同关系及付款承诺书对账单的签署无异议。对于双方认可的需退回的货物,经双方在2021年6月6日现场共同清理认可,共计货款为11637.62元,最终确认为11637元,双方认可无其他纠纷,货已退完。根据退货金额,证实双方最终欠款为580471.11元。***庭后向本院提交军利公司委托书一份,载明军利公司委托***处理本案,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但未提交军利其他材料及其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依据。
筑成公司诉讼后,为主张权利,申请本院诉讼保全,支出诉讼保全保险费6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62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经军利公司授权代表军利公司处理合同履行中相关事务,军利公司明确,***的行为法律后果由军利公司承担。筑成公司与军利公司之间买卖材料合同关系明确,经双方对账对于未付货款数额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在2020年6月1日的付款承诺书明确了军利公司的最终付款期限为2021年春节前,又于2020年10月19日明确了欠款额及退货情况,且在本案诉讼中确定了退货金额后,最终欠款为580471.11元,该款项应由军利公司向筑成公司支付。对于筑成公司主张的利息及起算时间,因双方之前对于实际欠款数额未确定,对于未付款的利息自筑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2021年3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时(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对账单中及***诉讼中提及的发票问题,筑成公司应按规定出具,但军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综上,筑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支持,由军利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案经调解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580471.11元;
二、由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欠款利息,以580471.11元为基数,自其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2021年3月1)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由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600元;
四、驳回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2元,减半收取计4861元,由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元,由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诉讼保全费3620元,由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晓琳
书 记 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