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保204号
申请人: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卢传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113财保1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济南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美玉